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
原 告 OOO
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
原 告 OOO
被 告 OOO
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,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
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,為維護
兩造權益,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建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