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動產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2年度,14號
KSYV,112,家繼訴,14,2025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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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
原 告 OOO
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
原 告 OOO

被 告 OOO
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,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
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,為維護
兩造權益,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日       家事第一庭   法  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0  月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高建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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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