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鄭穗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,嗣經本院
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
年5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
權利等語,為此,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㈠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
1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(司催卷第5至6頁)。
㈡上開裁定業於114年5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迄今已滿4個月
,且無人申報權利(司催卷第11至12頁)。
㈢依上開證據,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
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25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仁宇企業有限公司黃裕信 空白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天祥分社 720-5 124,005元 114年5月31日 OKA03403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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