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176號
KSDV,114,重訴,176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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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
被 告 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慶忠律師
被 告 許芳瑞律師(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)

蕭桂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劉慶忠律師續行訴
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訟以前當然停止。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、第174
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
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次按公司之經理人、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,股份有限
公司之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,在
執行職務範圍內,亦為公司負責人,公司法第8條第2項亦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(下稱志冠公司)之
原法定代理人葉勝利已死亡,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,本院
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選任林志
揚律師為志冠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嗣因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
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解任志冠公司之法
定清算人葉駿緯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,並選
劉慶忠律師為志冠公司之清算人,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。
是本件志冠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劉慶忠律師,依法本應
劉慶忠律師代表志冠公司續行本件訴訟,因劉慶忠律師
聲明承受訴訟,原告亦未為聲明,爰依職權裁定命劉慶忠
律師承受訴訟,且續為訴訟行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

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彤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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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