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169號
KSDV,114,重訴,169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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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
原 告 姜慧
被 告 林慧中

李沁恩


林偉順



林宸宇



蔡承諭


林詣


吳亞准


尤瑞祥


高國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2時,本院
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,故有再開辯
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珮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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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