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
原 告 姜慧
被 告 林慧中
李沁恩
林偉順
林宸宇
蔡承諭
林詣訓
吳亞准
尤瑞祥
高國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2時,本院
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,故有再開辯
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