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883號
原 告 張志名
被 告 何佳玲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以臉書「張甯甯」帳
號(下稱系爭帳號),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辱罵原告,
指名道姓並公開兩造間之對話及私人照片,主動向原告同事
、親友申請加入好友邀請,或用系爭帳號至原告親友臉書頁
面留言散播不實指控。甚至原告申請家暴保護令獲准後仍不
收手,其所為侵害行為並未停止,致原告受有損害,而應精
神撫慰金之賠償等語,為此,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
195條第1項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。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
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永久關閉系爭
帳號。㈢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兩造為任職於同一醫院之同事,2人於婚姻存續期間交往,被
告於110年間懷孕而產下一女。其後原告配偶知悉兩造外遇
情事,原告聯合其妻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,破壞被告之名譽
。另原告亦多次辱罵、恐嚇被告,被告遂向經臺灣高雄少年
及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,經該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215
號核發通常保護令(下稱系1215保護令)在案。其後原告對
被告提出之刑事告訴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明而
為不起訴處分。之後原告即轉而以民事案件之方式刁難被告
。
㈡本件原告所指摘如附表所示貼文(下稱系爭貼文)均係111年
間張貼,距今已逾2年,原告對系爭貼文侵害其何種權利、
造成原告如何之損害、該損害結果是情節重大,均未見原告
詳實說明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顯無理由等語置辯。
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
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㈠兩造各自有婚姻關係存在,雙方於各自之婚姻關係存續中發
生性行為,被告因生下一女何○萱,其後為被告之配偶陳弘
恩知悉,陳弘思、被告遂於112年11月2日兩願離婚(審訴卷
第13頁)。
㈡臉書「張甯甯」帳號之貼文自112年2月20日起(審訴卷87-97
頁)為被告所張貼。
㈢兩造因情感糾紛而互告不止,偵案部分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(112年度偵字第10174號;112年
度偵字第2001、26206號、113年度偵字第7319、9838號)及
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駁回再議(114年度上聲議字
第741 號;審訴卷第55-86頁)。
四、兩造爭點
㈠被告所張貼之貼文,是否侵害原告之權利?被告抗辯時效消
滅,是否有理由?
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,是否有理由?
㈢原告請求被告永久關閉系爭帳號,是否有理由?
五、本院之判斷
㈠被告所張貼之系爭貼文,是否侵害原告之權利?被告抗辯時
效消滅,是否有理由?
1.被告所張貼之貼文,是否侵害原告之權利?
⑴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;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
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
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
,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,前者具有可證明性,後者
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,無所謂真實與否。而
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,惟刑法就
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,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「對於所誹
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
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」;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,以善
意發表言論,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,亦
在不罰之列。蓋不問事實之有無,概行處罰,其箝制言論
之自由,及妨害社會,可謂至極。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
實事項,如亦不得宣佈,基於保護個人名譽,不免過當,
而於社會之利害,未嘗慮及。故參酌損益,乃規定誹謗之
事具真實性者,不罰。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
,不在此限。又保護名譽,應有相當之限制,否則箝束言
論,足為社會之害,故以善意發表言論,就可受公評之事
,而適當之評論者,不問事之真偽,概不予處罰。上述個
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,於民事上亦然。有關
上述不罰之規定,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。
申言之,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,惟其言論屬陳述
事實時,如能證明其為真實,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
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
由確信其為真實者(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
解釋);或言論屬意見表達,如係善意發表,對於可受公
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,不問事之真偽,均難謂係不
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又
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,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,
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,祇其主要事實相符,應足
當之。
⑵查原告、被告自106年起至111年止,其二人因外遇生女經
原告配偶高林莉發現,被告遂與高林莉簽立協議書(本院
卷第97-98頁),詎被告因違反協議書之約定,於該判決
附表一所載時間張貼附表二之內容,高林莉因而對被告提
出請求給付違約金訴訟,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13號判
決被告應給付高林莉60萬本息,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(
本院卷第21-43頁;下稱系爭前案)。又觀之系爭前案判
決所載,原告與被告確有上開外遇生女之事實,且依系爭
前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-10、附表二所載(本院卷第37-43
頁),被告於111年12月2日、111年12月3日、111年12月4
日、112年2月1日在系爭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貼文(即編
號1-7、9)。且被告對系爭帳號為其所開設及使用,且其
亦有張貼本件之系爭貼文等情,亦不爭執(本院卷第141
頁),而原告亦不爭執如系爭貼文所載照片中之男女為其
與被告(本院卷第138頁)。是以此部分事實,應堪以認
定。
⑶本件附表編號8所載關於原告上黑班之貼文(本院卷第92頁
上方),該貼文並未顯示日期,但該貼文下方之貼文內容
為疫情解封後第一部電影、無老鍋高雄旗艦店名稱、兩造
出遊吃飯照片等,各該貼文顯示之日期為111年2月14日、
111年5月3日、111年5月5日、111年5月30日(本院卷第92
頁下方),因此以依貼文順序,附表編號8貼文應是在前
述日期間某日張貼。
⑷綜上,本院參酌前開規定及說明,兩造有外遇生女,被告
與原告及其配偶高林莉簽立協議書,其後被告因違反協議
書之約而經系爭前案判決應給付違約金予高林莉之事實,
業已認定如前。本件張貼之系爭貼文內容所涉實屬兩造之
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,亦非屬意見表達,或可受公評之
事,是以被告張貼系爭貼文侵害原告之名譽,自應負損害
賠償責任。
2.被告抗辯時效消滅,是否有理由?
⑴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
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有侵權行
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文定之。
⑵原告雖主張被告張貼系爭貼文係持續性行為,而其知悉系
爭貼文之時間係其友人截圖通知並於112年2月20日等語,
並提出其與友人顏嘉宏之LINE訊息為佐(本院卷第165頁
)。然依原告所提系爭貼文截圖(包含兩造出遊、吃飯截
圖)顯示張貼時間係自111年12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、
112年2月1日止(本院卷第87-96頁)。而被告於系爭前案
所涉即違反協議書之約定,而在臉書張貼系爭貼文(包含
兩造出遊、吃飯照片),該貼文之內容與本件均相同(本
院卷第37-43頁;判決附表一編號8-10、附表二)。再參
酌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174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
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937號處分書
(本院卷第103-112頁)所載,原告曾於112年提出刑事告
訴。故依上開證據,被告應於111年5月30日張貼最後一份
貼文(本院卷第92頁下方),原告至遲應於113年5月30日
前,就本件系爭貼文侵害其名譽提起訴訟,請求被告負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而本件原告係於114年2月19日起訴
(審訴卷第9頁下方收件章),依上開規定,依上開規定
,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無訛。
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,是否有理由?
按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
效等情,本院業已認定如前。又被告亦拒絕給付(本院卷第
141頁),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,難認
有據。
㈢原告請求被告永久關閉系爭帳號,是否有理由?
查被告於臉書張貼系爭貼文,而侵害原告名譽權,但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一節,本院已說明如前。原告
以被告在臉書貼文侵害其權利,請求被告永久關閉系爭帳號
等語,然本件原告所提系爭貼文均為111年間之貼文,並無
被告於112年至114年間張貼侵害原告權利之貼文。而臉書或
Instagram、Threads等社群軟體為現今一般民眾使用之社交
平台,若未涉及公共利益即關閉,顯對言論自由有所箝制,
本件為兩造間感情糾紛,雙方糾葛甚多,彼此互告案件亦不
在少數,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
,請求被告永久關閉系爭帳號,尚難憑採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
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不應
准許。又本件係原告敗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再逐一論述。
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希潔
附表
編號 臉書貼文日期 臉書貼文內容 證據出處 1 111年12月2日 「這是志名把鼻對馬迷唱の情歌曾經摯誠的愛意,到頭來比不上你的自私與無情!你介入也毁了我跟女兒的人生,卻可以拍拍屁股,毫無愧疚之意的走人#無情的人傷人真的很痛#過去的一切可以選擇遺忘#過去發生過的痕跡卻無法抹滅~#紀念已逝的不堪」 本院卷第91頁 2 111年12月3日 「在婚外情曝光後~~A01為了讓家人消氣,哄我簽下一份不平等的協議書,在我對法律與相關權益不懂的情況下,他告訴我為了讓家人不告我、爭奪甯甯的撫養權,為了保護我能擁有甯甯,簽下協議書是最好的!所以簽協議書的當下,A01跟家人說孩子不是他的,但其它家人知道甯甯是他的女兒!他說就算簽下協議書,他還是會想辦法負責甯甯的養育!然而事實是A01的家人們皆要求如果大女兒要讓他們負責就是要『全有全無』的處理方式要嘛就是孩子全部給他們,我從此不出現、不過問、不得探視孩子!要嘛就是我自己一個人負責大女兒,不讓A01負責一絲一毫!所謂『全有全無』在法律層面已經無法站的住腳,A01的大女兒是我經歷痛苦、辛苦懷胎十月生下來的寶寶,我跟大女兒有極親的血緣關係,A01的家人卻可以說出~~逼迫我們母女骨肉分離才願意讓A01負責大女兒撫育,如此殘忍的話!」 本院卷第87頁 3 111年12月3日 「A01一直對外表示,孩子是我自己想要的,這讓我非常生氣不舒服!一個女人願意為一個男人生孩子,最大的原因一定是『因為愛』,畢竟女人生一個孩子要犧牲付出多少代價!在我110.02.17意外發現懷孕~當時我因為懷孕初期很不舒服,甚至常有小情緒,我曾表達要去台安拿掉孩子!後來我媽知道我懷孕後,反對我生下大女兒,我當時第二次去了吳昆澤婦產科表達要拿孩子!A01得知我去婦產科要拿掉孩子,非常生氣,對我說出不堪入耳的難聽言語與面對他生氣的情緒壓力,讓我挽留下他的大女兒!當時我考量後留下大女兒的原因~1、A01一直無法順利有自己孩子,他也表明#他之後不會有小孩了,他們借卵生殖失敗後隨後我發現懷孕,我還跟A01確認他們還會不會再借卵生殖,他跟我說『不會』2、再考量家裡的遺憾,3、A01的情緒與言語壓力,挽留腹中大女兒他跟我承諾,他會盡量幫助我、支持我;對孩子也會盡量盡他能給予孩子的愛 最後我選擇為了生下大女兒,而跟家裡鬧翻與跟我媽撕破臉!懷孕初期A01態度還算不錯,隨著他得知家人懷孕後態度轉變,開始甩鍋孩子是我想要的,我懷孕期間A01沒有出過一毛錢,還對我#冷暴力及#動手打我,我忍無可忍時提了分手,他又突然轉變告訴我,他錯了,要我選擇原諒及求和!我到了快臨盆,考慮手頭金額很有限,詢問A01可否幫忙一點生產及月子費用,被他殘忍拒絕,二人還吵了一架!最後我自己去面對生小孩、自己坐月子,自己幫大女兒做彌月,開始自己一個人的育兒(育兒花費幾乎我目己啃老本在承擔)!#動手打孕婦#家暴零容忍」 本院卷第88頁 4 111年12月3日 「依照A01的完美人設,他說的話#他都會負責,#他不會說假話,#他是一個有責任擔當的男人!交往的五年以來,他無數次表明,我們是他努力的未來~~希望我也能幫他生小孩,甚至借卵給他們生小孩!更表明我跟他有了孩子,那是我跟他的未來、藍圖、這輩子無可切斷的牽繫關係!」 本院卷第89頁 5 111年12月3日 「106年是我在職場最低落的時候,然而A01的員工關懷,漸漸讓二個人越來越無話不談~106年8月28號A01走進我的辦公室,擁抱我並且向我示愛!交往的前幾天,我內心過不去,知道這是不好的婚外情,我提出分手,A01努力挽留!我還跟A01確認,他跟另一半之間的關係A01告訴我,他對另一半只有家人般的情感,另一半年紀比他大,在他最低潮考不上執照時,陪伴他身邊,而且養了他二年,他礙於另一半有了年紀及道義責任,才跟另一半結婚!A01說他的心靈跟她無法契合,總覺得少了什麼,直到他遇見我,他想要追求我,他想跟我開始交往~~也就此展開我們的職場不倫戀!這交往的五年,我知道志名有一邊要負責,所以這五年來,我負責了7成的約會花費,還打理他的生活、所需物品,也照顧了他5年之久」 本院卷第90頁 6 111年12月3日 「這五年來,我為A01流掉一個孩子,並在110年10月5號為他生下他的大女兒(甯甯)、111年10月發現又懷孕老二(恩恩),還被他及他家人用『為了我好、顧全大局的說詞』施壓要我墮胎!婚外情曝光最剛開始,A01哄騙我,要我有『信念』、『鑽石』,還要我相信我們有未來、共同目標,以及未來的三人行!當我告知A01拿掉二寶墮胎時,A01開始翻臉、甩鍋與迴避的速度比火箭還快還狠!A01跟我的外遇,我們錯了是事實,但我跟他之間的大女兒(甯甯)何其無辜?A01從事情曝光以後,避而不談甯甯的撫養及其責任,選擇擺爛養育問題和置之不理,完全對於自己親主女兒一句主動的關心問候都不聞不問。A01是唸心理系的,難道不知道原生家庭對孩子們的重要性嗎?『母愛與父愛』是同等重要,尤其是對女兒而言,父親的角色更重要!孩子未來是否造成一輩子的陰影、扭曲,這才是我們眼前最應該關注的!已經發生的錯誤當然要去修復彌補,但他還是選擇繼續『製造』對無辜孩子的傷害、造孽嗎?更讓人生氣的是,A01沒意識他對生命的尊重與責任,他是孩子的父親 A01主張,叫我『跪求』我媽媽幫我養小孩,這樣他就不用負責撫育。A01又說不是他不想負責養甯甯,而是家人逼迫他不准對大女兒負起責任,甚至在醫院他的辦公室裡安裝私人『攝影機』監控他的一舉一動,其中已嚴重違反職業操守,無視病人隱私的問題!一個40幾歲的成熟男人,遇到問題選擇逃避不處理,一直把對女兒的養育責任甩鍋給其他人,不肯重視問題且沒有一點父親的責任感!」 本院卷第96頁 7 111年12月4日 「A01對我在#懷孕中施暴、徹底傷透了心以及A01對親生女兒#未盡父親責任義務且無關心的這樣男人,我已經認清事實且心灰意冷!我對A01已經沒有任何男女之間情愫,更拒絕回收渣男!另外公開這些對話,是為了澄清這5年多來並不是我一直糾纏A01,也不希望再聽到某人只講對自己有利的說詞以及#不是完全事實的片段內容!最後聲明~做錯事情的是我跟A01,請針對錯誤來解決問題,該承擔負責的請勇於面對而不是再去扯其他無關的問題,大家都受傷了,大家都需要舔傷口及療癒#我只求所有的一切好聚好散,#解決討論完孩子的撫育問題,#各自安好過生活!」 本院卷第95頁 8 時間不明 (接續於111年12月2日貼文後) 這些年,A01臨床心理師在許多時段向單位同仁稱說下午休假(我們實際休假去約會),但下班時間#他再回來打下班卡,也就是曠職沒實際工作上班,所以查勤系統會呈現是上班,也沒有實質請假紀錄)!另外補班日也會來醫院打卡,省下週六需要額外請假的狀況!在曠職蹺班期間,曾有神內科室同仁打電話(line)來問A01心理師有關公務上的事情,所以調查對照後便可以佐證實情!以下是111年度曠職放黑假蹺般的日期9/13、9/8、9/20、9/27、8/2、8/8、8/18、8/19、8/26、8/30、7/8、7/15、7/22、7/26、6/17、6/21、6/28、5/3、5/5、5/10、5/13、5/24、5/31、4/1、4/19、4/26、4/29、3/4、3/11、3/18、3/22、3/29、3/31、2/11、2/14、1/11、1/18、1/22(補班日)。 本院卷第92頁 9 112年2月1日 「我實在無法想像,我這五年來竟然愛上一個無情的渣男!A01身為甯甯的親生父親,一點養育責任不想負責,孩子生病也沒有任何關心慰問,事發到現在有許多周遭的朋友幫忙協商,希望大家好聚好散,更#不要傷害無辜幼小的孩子!A01一再開空頭支票,不願負起身為父親因盡責任,最後在有第三方朋友見證協議,他口頭說好聽話,要我給他一個月的時間,讓他好好和平與善意處理,要請雙方律師#協商甯甯的撫育相關事宜,結果等了一個多月,他對外一直說雙方律師已經在協商中,然而事實我方律師並未接受到#善意協商意願,只感受到對方的態度拖延回覆及其規避!他的滿口謊言令人髮指與噁心,也讓我見識到A01虛偽的一面,他對自己的親生女兒#真狠#完全感受不到A01有要協商孩子的撫養意願#身為父親的責任也躲不掉#逃避算什麼男人#糟蹋女兒不怕因果報應嗎#糟蹋別人的心很爽快嗎#我的心真的是一刀一刀被割得支離破碎」。 本院卷第93、94頁、第43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