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6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李易軒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久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經查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135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2,257 元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,然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傑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