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5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
被 告 康弘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
之114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附表:
編號 請求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利率 (年利率) 1 465,540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75% 2 422,946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合計 917,08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