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816號
原 告 遲峯南
被 告 吳俊峯
林舜元
林長瑋
江宏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33萬4,00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
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吳俊峯、訴外人吳旻峻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
犯意,指揮以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,具有持續性、
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犯罪組織(下稱本案
詐欺集團),訴外人沈侑陞、李倚德、被告林長瑋、林舜元
、訴外人蔣明佑、被告江宏、訴外人陳冠宇、羅閎旭等均基
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,自民國113年7月至9月間,陸續加
入本案詐欺集團,陳冠宇並於113年9月間,基於招募他人加
入犯罪組織之犯意,招募具有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訴外人凌
旺芬。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方式,係由被告吳俊峯負責將不
詳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派單予下游車隊群組執行,並俟下游
車隊將收受之現金贓款透過不詳幣商轉換為泰達幣形式後,
由幣商將贓款如數匯入被告吳俊峯之加密貨幣錢包內進行統
整,再由被告吳俊峯將款項轉匯予不詳之人;吳旻峻職司下
游車隊之車隊頭,負責管理包含1線面交車手羅閎旭、2線收
水員沈侑陞等人在內之眾多車手、收水手,被告林舜元、林
長瑋、蔣明佑均擔任3線收水手,李倚德、被告江宏擔任2線
收水手,凌旺棻、薛○宏擔任1線面交車手,陳冠宇擔任詐欺
集團掮客。被告、薛○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
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、洗錢、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
,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,向原
吿施用詐術,使其陷於錯誤後,薛○宏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不
詳成員之指示,先至超商列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偽造如
附表「偽造之私文書」欄所示之收據「偽造之私文書」欄所
示之收據而行使。薛○宏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後,復以如附
表所示之收水過程,將款項輾轉交付被告江宏、林舜元、林
長瑋及不詳幣商,進而轉換為泰達幣後,再由不詳幣商將款
項轉匯予被告吳俊峯,被告吳俊峯再將款項轉匯予不詳之人
,而生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、所在之結果。致原
告受有100萬元之損害。被告上述行為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
14年度金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,原告自得請求
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
訴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,及自114年4月2
9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被告則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
,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
1號刑事案卷核閱無訛;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
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
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
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信為真實。被告與本案
詐欺集團成員,共同以上開方式詐欺原告,故意侵害原告意
思表示自由,使原告受有10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,原告依上
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其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洵屬有
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100
萬元,及自114年4月29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審酌後認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敘。又
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
定免繳納裁判費,其於本院審理期間,未支出其他費用,自
無訴訟費用負擔,附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附表
詐騙方式 面交款項時間 面交金額(新臺幣) 面交地點 面交車手 收水過程 行為人 起訴書所載偽造之私文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10時29分前某時許,以LINE暱稱「龍股補習班裡面的老師黃慧麗」介紹原吿投資訊息,佯稱保證獲利,穩賺不賠,致原吿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、地點,面交右揭金額。 113年8月20日10時29分許 100萬元 在臺中市○○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 薛○宏 薛○宏收受款項後交付江宏,江宏再交付一同擔任收水手之林舜元、林長瑋。 江宏(2線收水) 林舜元(共同3線收水) 林長瑋(共同3線收水) 吳俊峯(盤口幹部) 「繁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」收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