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停車位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87號
KSDV,114,訴,287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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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7號
原 告 周峻弘

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
被 告 洪莉雯
訴訟代理人 楊宗勳
陳宣至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3時30分,
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請台端於開庭前1週具狀
提出繳納友信門第社區大樓地下室1樓編號1平面停車位清潔費(
或車位管理費)之期間及金額,如有相關繳納單據並請一併提出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依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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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