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255號
原 告 陸誠
被 告 黃志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
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,爰裁定再
開辯論,並定於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
法庭進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