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186號
原 告 周筱芸
被 告 呂怡欣
陳岳明
林學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1230號
)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,000,000元,及其中呂怡欣自民國1
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被告陳岳明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
至清償日止,被告林學龍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0,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
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,00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
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
,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。查
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訴之聲明第一項原請求被告
應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(附民卷第5頁)。嗣於本院更正聲明為:被告應連
帶給付原告2,000,000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訴字
卷第79頁)。係更正法律上之陳述,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
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林學龍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,其具狀
表明不願意出庭(本院卷第75頁)參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,
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呂怡欣、陳岳明、林學龍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
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「南南」及其他詐欺集團(下稱系爭
詐欺集團)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
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,由呂怡欣、陳
岳明、林學龍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,由系爭詐欺集團不詳成
員以LINE暱稱「張景明」、「萱萱」、「HOPOO客服」對原
告佯稱:可在「HOPOO」APP平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云云,致
原告陷於錯誤,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,再由陳岳明
、林學龍提領後交給呂怡欣,呂怡欣轉交「南南」指定之人
或轉匯(詳如附表),製造金流斷點,而掩飾、隱匿詐欺所
得之去向及所在,致原告受有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
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
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
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等事實,已於相當
時期合法通知被告,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
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,且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9、590
、735號刑事一審判決被告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
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,00
0,000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呂怡欣(1
13年9月13日送達,附民卷第7頁)、陳岳明(113年9月18日
寄存送達,經10日發生效力,附民卷第9-11頁)、林學龍(
113年9月13日送達,附民卷第15頁)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
,均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依詐欺犯
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(法院依
詐欺犯罪被害人聲請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,不得高於請
求標的金額十分之一)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諭知被告經提出相當金
額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,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,固免納裁判費,惟訴訟費
用本不限於裁判費,為使將來兩造若有另行陳報訴訟費用時
,得以確定其數額,故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、85條之規定,
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附表
匯入帳戶(第一層帳戶)、時間及金額 後續轉入帳戶(第二層帳戶)、時間及金額 再轉入帳戶(第三層帳戶)、時間及金額 提領、上繳經過 林勝達中信帳戶 111年7月25日13時27分許 200萬元 陳岳明中信帳戶 111年7月25日13時47分許 27萬33元 陳岳明郵局帳戶 111年7月25日13時49分許 15萬元 陳岳明於111年7月25日13時57分、58分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安順郵局,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、6萬元及3萬元後,轉交呂怡欣,呂怡欣再轉交「南南」指定之人。 無 陳岳明於111年7月25日14時02分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○0號統一超商怡安分店,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2萬元後,轉交呂怡欣,呂怡欣再轉交「南南」指定之人。 呂怡欣匯豐帳戶 111年7月25日13時42分許 145萬12元 林學龍國泰帳戶 111年7月25日14時2分許 10萬元 林學龍於111年7月25日14時35分至14時38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統一超商中雅分店,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、2萬元、2萬元、2萬元、2萬元後,轉交呂怡欣,呂怡欣再轉交「南南」指定之人。 無 呂怡欣於111年7月25日13時44分、14時04分許,各轉匯110萬元及12萬元至呂怡欣Maicoin及ACE交易平台入金地址,依「南南」指示購買虛擬貨幣(泰達幣共計40,394.65顆)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(錢包地址:TEKHpq4qRi1yGUqi5uncWgGRinScq4qXZ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