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092號
KSDV,114,訴,1092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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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
被 告 蔡矞卉

蔡馨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肆仟零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依就學貸款專用放款借據第18條,已約明被告對原告
所負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2、16
頁),足見兩造就本件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涉訟,業已合意以
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;且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
,是本院依前揭規定,對本件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 
二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蔡矞卉前於民國104年8月24日、109年8月4
日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蔡馨仁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就學
貸款放款借據,借款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、100萬
元(合計180萬元),並約定自蔡矞卉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
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0.15%機動計息(現就學
貸款年利率為1.775%)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,依約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
起,前所定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
定計算(即年利率2.775%),並自遲繳日起,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
20%計算違約金。詎蔡矞卉自113年7月1日即未依約付息,迭
經催討未果,迄今尚欠本金50萬4,0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暨違約金未清償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同全部到期,
又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日為114年1月3日,則自114年1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利率按2.775%固定計算。另蔡馨仁為本件債務
之連帶保證人,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本於消費借
貸契約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依約連帶清償等語
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      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或答辯。
三、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 、數量相同之物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 仍從其約定利息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應支 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 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,民法第27 2條第1項已有明文,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,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)。又連帶債務人 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,或其全體,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;另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 務之負擔,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 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、增補契約、就學貸款利率負擔情形表 、就學貸款申請(撥款通知)書暨約定事項、就學貸款歷史 明細查詢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38 頁),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依法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彤檍 ◎附表:
編號 借款本金 (新臺幣) 未償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起迄日 (民國) 週年利率 違約金(民國) ⒈ 55萬4,840元 50萬4,004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 1.775%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左開利率20%計算 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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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