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贈與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998號
KSDV,114,補,998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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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98號
原 告 馮建



被 告 李若希
李懷哲
李傲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
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
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此所謂交易價額
,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。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
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
登錄之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,可作為核
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
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06條、第407條、第1148條、第1153
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
號土地(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8,原告誤載為權利範圍全部
),及其上同段103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
號12樓,權利範圍全部,與上開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)辦理
繼承登記後,均移轉登記予原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為斷。查與系爭房地房社區、條
件相似之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10樓房地,於民國113年12月
間出售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00,959元
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,依此作為核
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,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
交易價值應為19,632,687元【計算式:(樓層總面積111.
61㎡+陽台15.83㎡+雨遮1.20㎡+共有部分2978.37㎡221/10000
)交易單價100,959/㎡=19,632,68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
,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,632,687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03,3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卓榮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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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