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82號
KSDV,114,補,1882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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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82號
聲 請 人 何緗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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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