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76號
KSDV,114,補,1876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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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
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睿和茶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
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
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
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卓榮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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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睿和茶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