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75號
聲 請 人 楊慶煜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
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
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1,0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展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