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43號
KSDV,114,補,1843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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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43號
聲 請 人 林玉梅

上列聲請人因與紳裕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,
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,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
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扣除聲請人已繳1,000
元後,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
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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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