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
聲 請 人 袁敬家
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傑信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展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