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69號
KSDV,114,補,1769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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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69號
原 告 林榮春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玉珠張培文林錦珠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,616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114
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,654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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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