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24號
KSDV,114,補,1724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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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24號
原 告 黃有利
訴訟代理人 黃毓然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家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14
年8月6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案列114年度司促
字第13552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30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(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
之全部證物影本)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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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