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
原 告 林毅
被 告 林潔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1所示事項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起訴必備程式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
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分別明定。
所謂交易價額,應以市價為準;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
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
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,可作為核定訴訟
標的價額之基準。復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
獨為交易之標的,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
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
價額,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(最高法院11
2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
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
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。又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附表1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,
應予補正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1
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所提書狀,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
狀規則規定,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,併
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
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);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祥銘
附表1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1,927元。 理由: 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1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,即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。 ⑵查系爭房屋之主建物、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建物總面積為208.58平方公尺【計算式:117.83+13.16+(3,350.66×72/10000)+(7,426.08×72/10000)=208.58,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】;與系爭房屋位於同社區條件相近之房地近期交易價額如附表2所示,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06,705元,有建物登記謄本、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,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,以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同段149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於起訴時之交易總價額為22,256,529元(計算式:208.58㎡×106,705元=22,256,529元,小數點以下4捨5入)。 ⑶又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總現值為1,111,800元,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為3,059,883元(計算式:149,000元/㎡×2,852.24㎡×72/10000=3,059,883元,小數點以下4捨5入),有房屋課稅明細表、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,則系爭房屋占其房地總價之比例為26.65%【計算式:1,111,800元/(1,111,800元+3,059,883元)=0.2665,小數點後4位以下4捨5入】,以此計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5,931,365元(計算式:22,256,529元×26.65%=5,931,365元,小數點以下4捨5入)。 ⑷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,391,3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,998元,扣除原告已繳19,071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1,927元。 2 提出被告林潔縈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略),以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。 3 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,應補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證物)1份;又若被告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住所址不同,則應補提出起訴狀(含證物)繕本2份,俾供分別按址送達)。 4 ⑴按「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。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」、「訴訟代理人,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,提出委任書」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、第69條第1項本文明定。次按「下列之人,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:一、大學法律系、所畢業者。二、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,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。三、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,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。四、經高考法制、金融法務,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。五、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。」、「當事人委任其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,審判長得許可之。」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、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⑵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謝忠議非律師,請說明謝忠議有何符合前揭規定之情形,並提出相關證據,否則依法無由許可其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。
附表2:
地段位置或門牌 (均位於「美術北一街」社區) 交易日期 每平方公尺 交易單價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8樓 114年2月28日 106,488元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14樓 114年8月1日 106,922元 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 106,70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