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85號
KSDV,114,補,1585,2025102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85號
原 告 陸春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玟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