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551號
KSDV,114,補,1551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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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1551號
原 告 和鑫智能科工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怡君
被 告 黃大松常紘工程行

被 告 吳啟榮嘟嘟科技工程行

被 告 張志明
被 告 黃韋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不真正
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
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
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
屬上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
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黃大松常紘工程行應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451,000元;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張
志明、黃韋銘應連帶給付原告2,451,000元;聲明第三項
張前二項任一被告給付者,其餘被告就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
付責任,核原告係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,訴訟標
的互相競合,且對各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2,451,00
0元;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吳啟榮嘟嘟科技工程行應給付
原告1,320,000元;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張志明、黃韋銘
連帶給付原告1,320,000元;聲明第六項主張前二項任一被
告給付者,其餘被告就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,核原告
係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,訴訟標的互相競合,且
對各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,320,000元;又訴之聲
第七項請求被告張志明與黃韋銘應連帶給付原告1,380,00
0元、第八項請求被告黃大松常紘工程行吳啟榮嘟嘟
科技工程行應連帶給付原告3,760,000元,則與前開聲明第
一至六項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8,911,000元(計算式:2,451,000元+1,320,000元
+1,380,000元+3,760,000元=8,911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05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邱靜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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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鑫智能科工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