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59號
KSDV,114,補,1459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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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9號
原 告 林進福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秋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足額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
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案列114年度司促字
第11134號),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惟
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扣除原告
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,70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(★繕本應含支付命令
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)。又原告所提書狀,依民國114年8
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,均應以電腦文書
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祥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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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