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76號
KSDV,114,補,1376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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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6號
原 告 吳志輝輝成企業社

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地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
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
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5,92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1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卓榮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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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泰地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