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33號
KSDV,114,補,1333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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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33號
原 告 黃鈺喬
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
李佳穎律師
呂宜桓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穹宇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
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
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4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展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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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穹宇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