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01號
KSDV,114,補,1201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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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
原 告 莊鎰源
訴訟代理人 莊宜家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73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
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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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