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174號
KSDV,114,聲,174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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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曾瑞山
上列聲請人與王湘順間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損害賠償事
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
113年12月31日、114年2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,及民國114年5月1
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
其餘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損
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上訴人,因認系爭事件判決
有不合理之處,為提出再審之訴,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
第一審、第二審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
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
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
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
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
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,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
1 項、第2項亦有規定。末交付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聲請
案(事)件,應由錄音、錄影之法院裁定之,法院辦理聲請
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,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之人,其說明申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,為將來提起再審之
訴,可認其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應予准許。惟關於系爭事
件僅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、114年2月25日準備程序,及114
年5月19日言詞辯論而為法庭錄音,故僅得就此部分錄音准
許之,其餘法庭錄音部分應向原審申請,而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逸如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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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