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91號
KSDV,114,消債聲,91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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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1號
聲 請 人 陳冠蓁


代 理 人 黃耀平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人陳冠蓁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8月26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2號裁定應予免責,業於
114年9月15日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,
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,
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薛全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翔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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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