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7號
聲 請 人 江再添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江再添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5月27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0號裁定應予免責,業於
114年6月18日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,
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,
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翔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