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
聲 請 人 鍾佳鈴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鍾佳鈴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
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依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規定,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
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
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
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;法院
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
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
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
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調
解債務清償方案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受理
,於114年2月19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
算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。
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,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)保單,前於112年6月及113年6月
間各領取保險給付159,675元、5,600元,現有解約金新臺幣
(下同)503,730元(已扣除尚未償還之保單借款52,000元)
。
⒉聲請人自陳於112年1月至5月29日、112年9月6日至114年3月1
9日、114年7月1日起,於其配偶舒世輝經營之小上海香酥雞
攤位任職,每月收入約27,000元。又聲請人於112年5月29日
因腰椎第三、四、五節椎間滑脫入院手術,於112年6月5日
出院,醫囑出院後3個月內暫不宜從事激烈活動及粗重工作
,而由舒世輝於112年6月至8月每月資助10,000元。另舒世
輝於114年3月20日因腰椎脊椎滑脫症、脊椎狹窄症入院手術
,於114年3月26日出院,其所經營之攤位於114年3月20日至
6月30日暫停營業,舒世輝於114年4月至6月每月資助聲請人
15,000元。此外,聲請人於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
6,000元,112年7月11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2,184元,未
領取其他津貼、給付或補助。
⒊上開各情,有111、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調
卷第37-39頁)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
清卷第159-161頁)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清卷第195-2
01頁)、債權人清冊(調卷第25-31頁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
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(調卷第47-51頁)、
信用報告(調卷第53-178頁)、戶籍謄本(清卷第205頁)
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調卷第43-45頁)、個人
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清卷第113-119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
表(清卷第63-65頁)、租金補助查詢表(清卷第67頁)、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清卷第75頁)、勞動
部勞工保險局函(清卷第77頁)、健保投保資料(清卷第95
頁)、存簿資料(清卷第133-137頁)、收入切結書(清卷
第97、271頁)、攤位照片(清卷第109-111頁)、舒世輝(
配偶)簽立之資助切結書(清卷第193頁)、國軍高雄總醫院
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(調卷第187頁)、大同醫
院診斷證明書(清卷第107頁)、國泰人壽函(清卷第273-2
97頁)等附卷可參。
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況,爰以聲請人於其配偶舒世
輝所經營攤位工作之每月收入27,000元,評估其償債能力。
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,聲請人主張其於112年1月至5
月、112年9月至113年12月,每月支出17,303元,112年6月
至8月每月支出14,300元,114年1月至3月19日、114年7月起
每月支出19,248元,114年3月20日至6月30日每月支出15,00
0元(包含112年1月至5月、112年9月起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
,清卷第195-201、253頁)等語,並提出租賃契約書(調卷
第191-197頁、清卷第99-105頁)為證。按債務人必要生活
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
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
有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
最低生活費為16,040元,1.2倍即19,248元,聲請人主張其
每月必要支出19,248元,尚屬合理,應予採計。
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,聲請人原稱其除112年6月至8月外
,其餘每月均支出其父鍾漢東之扶養費4,000元,嗣稱其係
於過年過節時回臺南探望鍾漢東,會給予紅包,每次約8,00
0元或10,000元,每年約探望4至5次,平均每月約4,000元等
語(清卷第191頁)。查鍾漢東係00年0月00日生,住在臺南
市北區,目前86歲,其配偶鍾陳月子於88年間死亡,除聲請
人外,另有2名子女等情,有個人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查詢
在卷可參(清卷第301-305頁),則對鍾漢東有扶養義務之人
,非僅聲請人1人,而聲請人既未與鍾漢東同住,且未提出
任何實際負擔鍾漢東扶養費之證明,難認其每月確有扶養費
之支出。
㈤綜上所述,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7,000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
9,248元後,尚餘7,752元。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1,109
,493元(調卷第25-31、237-301、311頁),扣除國泰人壽
保單解約金後,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,至少須約114年
【計算式:(00000000-000000)÷7752÷12=114,未滿1年部分
四捨五入】始能清償完畢,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。從
而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應予准許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
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