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
聲 請 人 蔡雅庄
代 理 人 王志雄法扶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蔡雅庄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
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依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規定,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
案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
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
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;法院
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
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
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
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
調解債務清償方案,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號(下
稱調卷)受理,於114年2月12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於同年
月13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
閱無訛。
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
。另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
)保單部分,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
額,迄未獲回覆,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清算
聲請之准駁,爰暫未予列計,併附敘明。
⒉又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
二。
⒊上開各情,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調卷第39-43頁)、113年度稅務電
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清卷第293-295頁)、財產
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調卷第17-22頁)、債權人清冊(清
卷第11-14頁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
用債權人清冊(調卷第25-29頁)、信用報告(調卷第31-
37頁)、戶籍謄本(調卷第23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
保資料表(調卷第45-46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
(清卷第207-215頁)、前鎮區低收入戶證明書(調卷第1
01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清卷第47-52頁)、租金補助
查詢表(清卷第53頁)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(清卷第11
3-115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清卷
第119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清卷第117頁)、第一
產險函(清卷第121頁)、富邦產險函(清卷第129-131、
135-137頁)、存簿(調卷第51-99頁、清卷第217-233、3
89-391頁)、富邦人壽函及陳報狀(清卷第123-127、161
-198頁)、聲請人114年8月27日陳報狀(清卷第415頁)
、薪資袋(清卷第379-381頁)、凱基人壽函(清卷第319
頁)
等附卷可證。
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、收入情況,爰以聲請人於富邦人壽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
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,加計油漆工114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
收入、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身障補助,共28,839元【計算
式:(22,911+7,566)÷7+90,000÷6+9,485=28,839】評估
其償債能力。
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
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6,774元(無房屋租金,調卷第20頁
)云云。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
(下稱衛福部)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
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
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,04
0元,1.2倍即19,248元。參以聲請人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屋
居住,其無房屋費用支出(見調卷第21頁、清卷第267頁)
,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,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
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,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
比例(大約為24.36%)。依此計算結果,聲請人每月之必要
生活費應以14,559元為準【計算式:19,248×(1-24.36%)=
14,559】,逾此範圍難認必要。
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
聲請人固稱其須扶養長女潘○蓁、次女潘○瑩(下合稱潘○蓁
等2人),每月各支出扶養費2,000元、5,000元云云(見調
卷第21頁)。然查:
⒈聲請人與其配偶A01(亦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,經本院以11
4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受理)共同育有長女潘○蓁(00年0
月生)、次女潘○瑩(00年0月生)乙情,有戶籍謄本(調
卷第23頁)可佐。
⒉長女潘○蓁就讀高職,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4,7
84元、19,008元(均為薪資所得)、0元,有富邦人壽保
單解約金66,520元;次女潘○瑩就讀國中,111年度至113
年度均無申報所得,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2,701元,潘
○蓁等2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等情
,此有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調卷第133-143頁)、1
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清卷第301-307
頁)、學生證(調卷第121頁)、潘○蓁之勞工保險被保險
人投保資料表(清卷第203-204頁)、教育部補助高級中
等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發放證明(清卷第323頁)、社會
補助查詢表(清卷第63-79頁)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(
清卷第113-115頁)、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函(清卷
第133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(清卷第341-347、
397-401頁)、存簿(調卷第153-167頁、清卷第235-255
頁)附卷可考,固認聲請人與配偶應共同負擔潘○蓁等2人
之扶養義務。
⒊茲審酌聲請人配偶A01以油漆零工維生,114年1月至6月平
均每月收入約33,333元,有薪資袋(清卷第383-385頁)
可佐。以2人經濟狀況,本院認聲請人僅須負擔未成年子
女扶養費用30%。
⒋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
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,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
之比例認定之,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。本件潘
○蓁等2人與聲請人同住,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,爰自其
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(約24.36%
,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
.2倍14,559元),再扣除潘○蓁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高中
職生活補助及身障補助、潘○瑩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兒童
生活補助後,聲請人負擔30%(潘○蓁部分計算式:(14,5
59-6,825-5,437)×0.3=689;潘○瑩部分計算式:(14,55
9-3,008)×0.3=3,465),逾此範圍,難認可採。
㈤綜上所述,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8,839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14,
559元、子女扶養費689元、3,465元後,尚餘10,126元。而
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,285,830元(調卷第195-241頁、清
卷第93-111頁),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,以上開餘額
按月攤還結果,至少約須43年【計算式:(5,285,830-2,73
8)÷10,126÷12≒43.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始能清償完畢
,參酌聲請人年紀、學歷、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,應認其已
不能清償債務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應予准許,
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83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何福添
附表一
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(新臺幣)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44,848元 112年度 113,044元 113年度 75,402元 2 車輛 2012年出廠 1部 3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,738元 ①113年5月6日保單借款12,000元。 (清卷第161-198頁) ②112年保險給付共47,002元,113年1月至8月共86,000元。 (調卷第55、64、65、77、84頁、清卷第221、229頁)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投保 (清卷第319頁)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2年10月17日保險給付405元。 (調卷第71頁)
附表二
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(新臺幣)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清卷第127、389-391頁) 111年12月 2,924元 112年 78,602元 113年 40,052元 114年1月至7月 22,911元 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(清卷第137、389-391頁) 111年12月 5,163元 112年 26,459元 113年 29,589元 114年1月至7月 7,566元 3 油漆工工作收入 (清卷第379-381頁) 114年1月至6月 90,000元 4 低收入戶身障補助 (清卷第113-115頁)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8,836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9,485元 5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(清卷第113-115頁)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750元 6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(清卷第117頁) 113年1月23日 795元 113年4月15日 1,988元 113年9月10日 2,783元 114年1月17日 3,205元 7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(清卷第121頁) 113年9月11日 1,525元 8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(清卷第129-131頁) 112年2月24日 972元 113年8月2日 9,500元 9 工研院補助 (調卷第67頁) 112年8月18日 3,000元 10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,000元
附表三
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(新臺幣) 長女 潘○蓁 學校打工收入 (清卷第323頁) 111年9月28日至12月31日 14,784元 112年3月3日至6月30日 19,008元 低收入戶高中職生活補助 (清卷第113-115頁)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6,358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6,825元 低收入戶身障生活補助 (清卷第113-115頁) 113年12月起迄今 每月5,437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(清卷第113-115頁)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750元 財團法人廣源慈善基金會清寒助獎學金 (清卷第133頁) 112年10月5日 12,000元 113年3月21日 12,000元 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(清卷第162頁) 113年7月26日 82,076元 富邦人壽保險給付及契變給付 (調卷第154-160頁) 112年6月至11月 60,500元 113年 96,721元 富邦產險保險給付 (調卷第154、157頁) 112年6月29日 600元 113年2月27日 404元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(調卷第155-156、158頁) 112年7月至12月 530元 113年5月7日 37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,000元 次女 潘○蓁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(清卷第113-115頁)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2,802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3,008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(清卷第113-115頁) 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 每月750元 低收入戶春節慰問金 (調卷第163頁、清卷第249頁) 112年3月31日 3,000元 113年2月5日 3,000元 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(清卷第162頁) 113年7月26日 82,218元 富邦人壽保險給付 (調卷第163-164頁、清卷第253頁) 112年9月 31,180元 113年2月至5月 50,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(調卷第165頁) 113年6月4日 555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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