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256號
KSDV,114,消債清,256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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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呂少狄(原名:呂俊男)
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
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
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
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,000元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薛全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翔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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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