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213號
KSDV,114,消債清,213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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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3號

聲 請 人 蔡王湘婷


代 理 人 李明燕法扶律師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蔡王湘婷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
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因債權人非金融機
構,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
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
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;法院
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
生效力;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
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
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,經本院以114
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受理,嗣因收支幾乎打平無剩餘,而於
同年7月24日具狀改聲請清算程序(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
卷,下稱更卷,第329頁)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
卷宗核閱無訛。
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
 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
。又聲請人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
表二,未領取補助。
  ⒉上開各情,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財產歸屬資料清單(更卷第21-25頁)、113年度稅務電
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更卷第275-277頁)、財產
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更卷第11頁)、債權人清冊(更卷第
13頁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
清冊(更卷第15-19頁)、信用報告(更卷第91-98頁)、
戶籍謄本(更卷第31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
(更卷第27-28、311-313頁)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
(更卷第121-125頁)、社會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63-65頁
)、租金補助查詢表(更卷第67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
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更卷第69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(清卷第17頁)、健保投保資料(更卷第99-101頁)、存
簿(更卷第29-30、111-115、127-144、303)、柏仁坐月
子餐有限公司陳報狀(更卷第287頁)、大路勁美食餐廳
陳報狀(更卷第289-293、305-307)、薪資表(更卷第10
3-109、299、333頁)、薪資袋(更卷第301-331頁)、收
入切結書(更卷第117-119頁)、聲請人114年4月11日及7
月24日陳報狀(更卷第85-90、327-329頁)、中華郵政股
份有限公司函(清卷第19-23頁)等附卷可證。
 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、收入情況,爰以聲請人於大路勁美
餐廳114年4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14,827元(計算式:4
4480÷3=14827,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),評估
其償債能力。
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
  聲請人主張112年3月至113年5月每月支出16,300元,113年6
月起每月9,800元(無房屋租金,見更卷第11頁)等語。而
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(下稱衛福
部)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
定之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福部
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,040元,1.2倍
即19,248元。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胞弟所有房屋,其無房屋
費用支出(見更卷第88頁),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
生活費時,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(約為24.36%)以14,5
59元為限【計算式:19248×(1-24.36%)=14559】,然聲請
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9,800元,未逾此金額,尚屬合理,
應予採計。
 ㈣綜上所述,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4,827元,扣除必要生活費9,8
00元後,尚餘5,027元。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94,599元
(更卷第71-79頁),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,至少約須1
2年(計算式:694599÷5027÷12=11.5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
)始能清償完畢,參酌聲請人年紀、學歷、專業智識能力等
情形,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。從而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
算,應予准許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83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福添              
附表一
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(新臺幣)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230,460元 112年度 238,824元 113年度 118,947元 2 保單解約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14日終止,領回解約金102,107元 113年6月20日領取生存保險金6,000元。 (清卷第19-23頁)
附表二
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(新臺幣) 1 高雄市私立威爾森政德幼兒園工作收入 112年2月至12月 212,693元 (更卷第103-109頁) 113年1月至5月 91,515元 (更卷第107、113、299頁) 2 柏仁坐月子餐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4年2月26日至3月6日 3,242元 (更卷第287頁) 3 大路勁美食餐廳工作收入 114年4月2日至6月 44,480元 (更卷第305、331頁)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,000元 (更卷第128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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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柏仁坐月子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