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重訴字,114年度,282號
KSDV,114,審重訴,282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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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82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訴訟代理人 朱郁
被 告 吳東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
 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
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(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17
91號),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
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
  145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於
114年9月19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
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
憑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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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