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張秀君
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
林畊甫律師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張景翔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
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
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
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62,63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3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展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