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754號
原 告 陳卉恩
法定代理人 張芸慈
訴訟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識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原起訴聲
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28,950元,嗣於民國114年9月8
日具狀為訴之追加,而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544,95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,090元後,原
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李祥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