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
原 告 洪伃漩
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
被 告 陳文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
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
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2,120,000
元,惟屆期未清償,僅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清償本金10,000
元,尚有本金2,110,000元及利息未償還,爰依民法第477條
、第478條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借款。然查,被告之戶籍地設
在臺南市將軍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該區非本
院轄區,又本件並無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特
別審判籍之情形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且原告
已於114年10月8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,自應依原告聲請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