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
原 告 詹宜
被 告 劉熙能
劉熙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
第10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
00地號土地,揆諸前揭規定,應專屬該土地所在之臺灣橋頭
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據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