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建字,114年度,71號
KSDV,114,審建,71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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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建字第71號
原 告 相信建築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誠豪


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
曾嘉雯律師
陳亮妤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為訴之變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
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,補繳裁判費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在案。
二、查原告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訴時,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
臺幣(下同)4,042,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原告嗣於114年10
月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,328,552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於原告變更聲明後為4,328,5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,161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48,885元
,應再補繳3,2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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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相信建築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