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1378號
KSDV,114,司票,11378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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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1378號
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昆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,內載金
額新臺幣122,500元,到期日114年8月27日,並免除作成拒
絕證書。詎於到期,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,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。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
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,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
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即為無效票據,聲請人聲
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註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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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