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2號聲 請 人 簡進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偉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本票原本金額為20萬元,發票人為溫偉新,與聲請狀聲 請之事項相對人謝耀賢,金額140萬元不同,如是誤載請更 正,如是附錯請提供正確本票原本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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