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0912號
KSDV,114,司票,10912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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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2號
聲 請 人 簡進鎮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偉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釋明本票原本金額為20萬元,發票人為溫偉新,與聲請狀聲
請之事項相對人謝耀賢,金額140萬元不同,如是誤載請更
正,如是附錯請提供正確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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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