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673號聲 請 人 蕭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鮑敬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釋明本票票號396925號之到期日為113年12月18日與附表所 載到期日113年12月8日不同,是誤載或附錯本票原本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