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90號
聲 請 人 方諺藤
上列當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
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
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
務清理之調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
。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規範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
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
理之調解,惟依聲請狀所載,聲請人設籍於嘉義縣,但因工
作租屋居住之地點位於高雄市大社區,非屬本院管轄,有其
聲請狀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可稽,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
爰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