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延長履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消債聲字,114年度,6號
KSDV,114,司消債聲,6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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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吳權鵬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之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
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簡 政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
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認可之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更
生方案履行期限,應予延長6個月(即114年10月至115年3月共6
個月停止履行,自115年4月起繼續履行)。
  理 由         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
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
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;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
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三個月低
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,消費者債務
清理條例第7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4月1日開始
更生程序,並於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
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。次查,債務人之母親罹患急性髓
母細胞性白血病需人照顧,債務人已於今年9月間申請留職
停薪,目前無法履行更生方案,請求自114年10月停止履行6
個月(即114年10月至115年3月停止履行),以上有債務人
母親診斷證明書、債務人陳報狀、留職停薪申請書在卷為憑
;本院認債務人主張尚非無據,且其本受僱於母親,料該人
罹患疾病後無法給予債務人薪資,審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
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,自得聲請延長履行期限,爰斟酌債
務人之履行能力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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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