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451號
KSDV,114,司拍,451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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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5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佳芬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相對人王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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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