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相對人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 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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