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33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黃義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庭暘、蘇庭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暨其上860建號最新土地、建物
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
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
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