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吳警元
相 對 人 王淑姫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,故抵押
權所擔保債權如何,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,抵押權人亦僅
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權利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
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
幣10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5月1日,並以相
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
113年2月2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
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借款借
據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人另聲請
裁定准予拍賣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未保存登記建
物,惟查該建物並未為抵押權設定登記,依前揭說明,此部
分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9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: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翁公園 3789-94 855 10000分之 270 2 高雄 大寮 翁公園 0000-000 80 全部 3 高雄 大寮 赤崁 潮州寮 4205 807 全部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432 翁公園段0000-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樓房 一層:63.47 二層:53.69 三層:53.69 四層:53.69 屋頂突出物:26 合計:250.54 陽台:20.39 全部 永吉街15巷26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