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02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鎮段000地號暨其上5867建號最新土地、建
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
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
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