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毓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高雄市○鎮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暨其上3353建號最新土地
、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(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
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、債務人暨債務
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姓名、地址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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